小孩去水果攤買一個蘋果,作為父母可能不會太在意;如果小孩花幾千元買回了一臺蘋果手機呢?11月4日,湘潭縣法院審結(jié)了一起這樣的案件。一名14歲的少年私自購買蘋果手機,其父母要求商家退還購機款。在法庭調(diào)解下,商家最終退還了大部分款項。
9月30日,劉女士的兒子任小平在湘潭縣一家手機專賣店,購買了一臺價值4999元的HTC手機和一臺價值4780元的蘋果手機。10月4日,任小平又在湘潭縣另一家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臺價值7599元的蘋果手機。
劉女士認為,兒子購買手機時,商家詢問了他的年齡,手機質(zhì)量保證單上也注明了購買方的身份證號碼,商家明知買方只有14歲,還將昂貴的手機賣給對方,達成的買賣合同應該無效。
對此,兩商家認為,一個只有14歲的小孩私自帶如此多的現(xiàn)金購買手機,其監(jiān)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,且手機已有劃痕,不能全額退還。他們表示,3個手機只能按照二手手機的價格收回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未成年人在10周歲以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;10周歲至18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,需經(jīng)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生效,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或未追認,該合同無效。
在法官看來,本案中商家應退還購機款,買方應退還手機。但劉女士對其兒子購買手機一事也存在過錯,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、對小孩使用金錢的監(jiān)督存在瑕疵,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
最終,經(jīng)法庭調(diào)解,劉女士與兩商家達成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:第一家手機專賣店退還劉女士購機款7000元;第二家手機專賣店退還劉女士購機款5800元;劉女士將3臺手機退還給兩商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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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私購貴重物品,可退貨
根據(jù)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的規(guī)定,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;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只可以進行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,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同時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,除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外,須經(jīng)法定代理人追認后,該合同才有效。因此,未成年人在未經(jīng)得家長的同意和陪同下擅自購買貴重物品,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視為無效,商家應該退款。